《山东理工大学章程》 

序言

山东理工大学由山东工程学院、淄博学院于2002年合并组建而成。学校的办学历史追溯到1956年创建的山东省济南农业机械化学校。

学校地处齐国故都,在长期的办学历程中,弘扬稷下学宫崇尚学术、百家争鸣的文化传统,秉持“厚德、博学、笃行、至善”校训,“敬业奉献、追求卓越”校风,“为人师表、诲人不倦”教风和“德业双修、学而不厌”学风。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山东、扎根中国大地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建成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山东理工大学,简称“山理工”;英文名称为Shan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缩写为“SDUT”

第三条  学校设东、西两个校区,东校区位于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88号;西校区位于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66号,为学校法定住所。

学校网址为www.sdut.edu.cn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权:

(一)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党政管理机构以及教学、科研、教辅等内部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二)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规定自主制订招聘或解聘的条件和标准,自主公开招聘各类人才,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三)自主制定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四)自主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办法和操作方案;

(五)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本校绩效工资结构,制定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

(六)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自主调整优化同一层次研究生类型结构;

(七)在完成国家规定教学任务、使用统一教材基础上,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专业教材、组织教学活动;

(八)按照高校资产处置权限,自主处置国有资产;

(九)依法依规自主管理科研项目,支配科研经费;

(十)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对持有的科技成果,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的科研项目,可按合同约定自主支配经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自主权。

第六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

第七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教育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志肩负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重任。

第八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致力于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相结合,培养有社会责任、有创新精神、有专门知识、有实践能力、有健康身心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开放办学。

第十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人才培养年度质量报告。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重要使命,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高质量地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优化办学结构,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完善以工为主、理工结合、文理渗透、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布局,积极发展新兴学科、交叉学科。

第十四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体,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根据国家和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教师资培养培训。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为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学校依照规定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向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推动学术进步,促进自主创新,提升成果转化和利用水平。

学校倡导和维护学术自由。

第十七条  学校自觉对接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主动适应区域重点行业需求,为国家、区域及行业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促进人文社会科学繁荣发展,重视地方文化资源的研究与开发,努力培育体现办学传统、区域特色和时代特征的大学文化。

第三章   

第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正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享用学校教育资源;

(二)公平享有参加学校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公平获得各种资助与奖励;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作出的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具有知情权和申诉权;

(七)对授课教师的教学有评价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注重修身,尊敬师长,品行端正;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注重自身安全保护;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秉承“有教无类”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保障学生不因国籍、民族、地域、性别、家庭等受到歧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法成立各种社团,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并引导学生开展科技文化体育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建设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违规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按规定建立助学金、实施勤工助学、协助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等,建立和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构,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八条  在学校进修培训、在职学习等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另行约定。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学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结构比例。

第三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管理制度:

(一)全员岗位聘用制;

(二)教师资格制度;

(三)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制度;

(四)管理人员职级制度和职务任期制度;

(五)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制度;

(六)教职工校外兼职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自身的评聘、奖惩、福利待遇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尊重关心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七)学校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重视教职工职业生涯规划,构建完善教职工进修培训体系,为其职业发展和个人成长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薪酬与福利待遇调整机制。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荣誉体系,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违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构,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章  领导体制

第三十七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讨论决定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造有利于人才成长、人尽其才的条件与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担负意识形态工作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加强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党委领导学校工作,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校党委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校党委与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检查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受理党员控告与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省监委驻山东理工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授权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

第四十条  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在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依法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职工;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与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六章  学术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是教授治学的主要形式,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要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要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其候选人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学科专业设置;

(二)审议科学研究规划以及重大学术交流合作计划;

(三)审议教师职务聘任、科学研究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标准、教育教学方案;

(四)审议学术评价标准、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

(六)评审高级职称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七)就学校事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提出咨询意见;

(八)就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使用以及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和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九)指导学院教授委员会工作;

(十)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职责开展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各专门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由校长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等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学位的评定与授予;

(二)审议学位授予的重大事项;

(三)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任职资格;

(四)裁决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七章  民主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在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学术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为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鼓励和支持其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发挥积极作用。学生代表由在校学生选举产生。

第五十一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保障其参与民主管理的合法权利。

第五十二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在校党委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保障其参与民主管理的合法权利。学校支持无党派人士参加统战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八章  组织机构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党政组织机构,规定其职权职责,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能。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必要的公共服务机构,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予以调整。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学院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各种教育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学校规划和指导意见,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三)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四)依照学校规章,制定学院管理制度;

(五)依法管理学院教职工,考核并评价学院教职工的工作,负责学院教职工绩效工资的分配;

(六)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管理和使用学院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基本决策形式,讨论和决定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八条  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学院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九条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院设置副院长数名,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负责学院学术事项的审议决策、重大改革和建设发展的咨询,依据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十一条  学院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民主管理和监督。院长定期向本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和单位章程实行自主运营与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务实的原则,成立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承担相应工作事务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等职责。

第九章  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合作,推动社会服务,并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六十六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推动相关学科、学术团队及科研人员,与广泛的社会创新主体紧密联合,开展面向区域、面向行业和面向文化传承的协同创新。

第六十七条  学校大力开展与企业、行业组织的密切合作,鼓励、支持、引导各工程技术学科确立与相关企业、行业组织的紧密合作关系。

第六十八条  学校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学者互访、留学生交流、文化交流、学生互换等方式,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依据其规程履行职责。

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代表,学校领导,学术委员会主任,教师、学生代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代表,校友代表等组成。理事长由学校提名,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遵循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多方位、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七十一条  学校成立山东理工大学校友会和校友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海内外校友,关心支持校友工作,关注校友成长发展,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含合并前有关学校)就读或进修过的学生、学员;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理事会成员、教育基金会成员以及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十章  财务与资产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统一财务规章制度,加强预算管理与控制,严格执行预算规程,各项事业活动所发生的财务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切实规范财务行为。学校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第七十五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十一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由学校中、英文名称、建校时间和“理工之星”图案组成。校名标准字体为“毛体”。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歌为《你伴随我》,由阎肃作词,孟卫东作曲。

第八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公历526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制定和修改由校党委会启动,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