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对《山东理工大学章程修正案》进行公示的通知

作者:来源:山东理工大学发布时间:2020-12-07阅读次数:2220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关于确认高校章程修正案文本的通知》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高章程质量,严格依法规范章程要素,集思广益,凝聚共识,现对《山东理工大学章程修正案》(内容见附件)面向校内外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20127-1214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发送至邮箱msk@sdut.edu.cn

 

附件:《山东理工大学章程修正案(核准稿)》

 

山东理工大学

2020127

 

 

附件

山东理工大学章程修正案

 

第一条 章程序言第三自然段“面向未来,学校以培育英才、探索真知、服务社会为己任,努力建设国内知名的教学研究型大学。”修改为:“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山东、扎根中国大地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建成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二条 章程第四条第一自然段“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修改为: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章程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权:

(一)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党政管理机构以及教学、科研、教辅等内部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二)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规定自主制订招聘或解聘的条件和标准,自主公开招聘各类人才,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三)自主制定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四)自主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办法和操作方案;

(五)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本校绩效工资结构,制定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

(六)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自主调整优化同一层次研究生类型结构;

(七)在完成国家规定教学任务、使用统一教材基础上,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专业教材、组织教学活动;

(八)按照高校资产处置权限,自主处置国有资产;

(九)依法依规自主管理科研项目,支配科研经费;

(十)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对持有的科技成果,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的科研项目,可按合同约定自主支配经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自主权。”

第四条 章程原第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以育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办学以人才为本,以教师为主体;致力于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相结合,培养基础厚、能力强、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修改为:第七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教育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志肩负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重任。

第八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致力于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相结合,培养有社会责任、有创新精神、有专门知识、有实践能力、有健康身心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五条 章程原第九条“学校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高质量地培养高素质人才。修改为:第十一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重要使命,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高质量地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六条 章程原第十二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根据国家和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教师资培养培训。修改为:第十四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体,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根据国家和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教师资培养培训。

第七条 章程原第十九条第三款“努力学习,完成学业,注重修身,品行端正;”修改为:努力学习,完成学业,注重修身,尊敬师长,品行端正

第八条 章程原第三十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完成聘任任务;

(二)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修改为: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尊重关心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七)学校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章程原第三十五条第一自然段“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修改为:第三十七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的第一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推动学校科学发展;修改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推动学校科学发展;”第五款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修改为: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担负意识形态工作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十条 章程原第三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山东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校党委与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检查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受理党员控告与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学校设置行政监察机构,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履行行政监察职能。

修改为: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校党委与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检查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受理党员控告与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省监委驻山东理工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授权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章程原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修改为: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十二条 章程原第六十二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务实的原则,成立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等非常设工作机构。修改为:第六十四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务实的原则,成立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承担相应工作事务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等职责。

第十三条 章程原第六十六条“学校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学者互访、留学生交流、文化交流、学生互换等方式,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促进教育国际化。

学校积极稳妥地开展留学生教育。

修改为:第六十八条 学校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学者互访、留学生交流、文化交流、学生互换等方式,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十四条 章程原第七十九条“本章程制定和修改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修改为:本章程制定和修改由校党委会启动,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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